买单骗补属于什么罪名?

发布时间: 2024-07-25 21:30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废话少说,直接上重点:

引文:东南省大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南省大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大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粤20刑初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大文不服,提出上诉。东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许大文等人为骗取大山市当地政府的外贸年终冲刺资金,向他人购买出口数据及虚构在大山市开展出口贸易的事实,以在大山市注册成立的未开展真实进出口业务的大山市大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文公司)、大山市小文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小文文公司)、大山市华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华景公司)等13家公司名义向大山海关申报出口的方式,骗取上述外贸年终冲刺资金共计人民币28740048.35元,上述资金分别转入许大文等人指定的大山市小秘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小秘密公司)银行账户6818675.37元、大山市小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小欣喜公司)银行账户6871794.04元、大文公司银行账户6463346.67元、大山市小不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小不点公司)银行账户1620361.27元、大山市龘龘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龘龘公司)银行账户6965871元。两年后的8月31日,许大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违法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许大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大文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8740048.35元。

终审法院查明:

1、大山市政府出台鼓励外贸的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目的是鼓励和扶持大山本地的真实外贸出口,而非许大文从外地购买的出口货物通关数据,许大文明知所注册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仍然注册多家公司实施利用从外地购买的出口货物通关数据骗取政府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2、许大文及同伙为骗取政府专项资金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实施成立空壳公司、购买出口数据、报关出口、申领补贴、分得利润等行为,属于诈骗共同犯罪,其负责联系货源、购买出口货物通关数据、申领政府专项资金等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是否设立或控制公司,不影响其罪责的认定;

3、辩护人所提缺失类案判决书及伍某证言,是因相关证据在另案卷宗中,且经一审庭审质证;

4、许大文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虽有配合许大文骗取政府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但事先并未与许大文通谋从外地购买出口货物通关数据骗取政府专项资金,不能据此认定许大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综上,许大文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许大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人民币共计28740048.35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许大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许大文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谨以此判决供各位看官参考转载自:关务发布